当诉讼时效届满后,倘若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那么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已过为借口要求返还。
这一规定的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
诉讼时效届满仅仅让债务人获得了时效抗辩权,能够用来对抗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
然而,要是债务人自愿舍弃这种抗辩的利益并履行债务,那么其履行行为就是有效的。
这也就表明,债权人有权利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并且债务人之后不能反悔,再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让债权人返还已经获得的履行利益。
此规定既确保了时效制度的权威性,不会因为时效届满而使债务人随意逃脱债务,又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即尊重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意愿,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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