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如果希望通过股权安排来解决您目前遇到的合作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不是一种对症下药的方式,基本上是不可行的。
其实,就我接触的公司而言,有许多是按照各占50%或平均分配股权的方式安排股东关系,他们发展的都特别好。
著名的富力地产在发展初期,两个股东的股权比例也是各占50%。
他们一直宣称两股东从没有红过脸,从来没有陷入公司僵局之中,因为他们两股东的关系和您现在两人的关系非常相似,各有所长同时他们在对方擅长的领域会充分尊重对方的意见,对于那些需要共同决定的事情,他们也是信奉一致通过原则,如果有人有异议,那么那个议案就放弃。
总之,我个人认为,虽然两个股东各占50%这样的股权比例安排有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而且还会降低公司的决策效率,但诚如您所言,你们之间是合伙(当然不具有严格法律上的含义),因此,只有彼此尊重对方,各自将自己的才能发挥至最大,公司才有可能发展,否则,依您描述,你们将会一无所有。
综上,作为律师,我认为各占50%的股权比例安排是有一定风险的。
但如果从商业角度以及公司发展角度,这样的股权安排可能最有利于你们公司的发展。
另外,两个人的公司根本就没有必要设立董事会,因此也就没有什么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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