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
离婚案件涉及到子女的
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该类案件中的被告属于《
民诉法》第100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
当事人”。其拒不到庭不能适用
缺席判决,而应该适用《民诉法》第100条规定的经两次
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可以
拘传到庭。持这种观点的人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实践中面对大量的离婚案件,如果每个离婚案件的被告不到庭都采用拘传的办法,不仅会浪费大量的审判资源,而且《民诉法》130条也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该规定并未排除离婚案件不可以缺席判决。所以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时是可以适用缺席审判和缺席判决的。当然对于一些态度恶劣,
情节严重或故意刁难原告而不到庭的被告,也可以按照《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对妨碍
民事诉讼的被告采取拘传的
强制措施。上面就是
离婚诉讼当事人不到庭的解决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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