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丁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发现微信名MM发表的微信,内容为:
“大家注意,千万别再跟这个女人合作了,翘我们客户,翘我们房源,这样的以后看谁还敢跟你们合作,违背良心办事,钱到你手里也不会有好下场的。
”微信下面还附上了丁某的微信资料及头像。
隋某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涉及对丁某人格评价的信息,特别是使用“”这样的词汇,致使丁某的社会评价遭受影响,精神上遭受压力及损害,应认定侵犯丁某的名誉权。
二、名誉权你了解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酌情考虑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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