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当利害关系人面临紧急情况,倘若不即刻申请保全,其合法权益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时,便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亦或是对案件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
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若不提供担保,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在接收到申请后,务必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一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就应当立刻开始执行。
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若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此即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主要法条依据,其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进程中进行财产转移等行为,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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