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1、将需要扶养的人移至危险场所。这里的“危险场所”只是相对于特定的被害人而言。如父母将婴儿置于民政机关门前的,应认为将需要扶养的人移至危险场所。
2、将需要扶养的人从一种危险场所转移至另一种更为危险的场所。
3、将需要扶养的人遗留在危险场所。
4、离开需要扶养的人,如行为人离家出走,使应当受其扶养的人得不到扶养。
5、阻碍需要扶养的人接近扶养人。
6、不提供扶助,如不提供经历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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