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自诉制度设计中,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就是可选择的自诉案件,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自诉案件。
被害人的地位更接近于公诉案件的控告人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自诉人,案件随时可能转化为公诉案件。
因此,被害人无权自由选择被告,不能自行和解,不能自行撤诉。
综上,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
根据司法实践,近几年来,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们往往不敢,或者后受对方甜言蜜语或威逼恐吓而撤诉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因此,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
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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