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伙的合伙人在法律上需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合伙关系具有人合性,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即便新合伙人未曾参与之前债务的形成,但当他们入伙后,便成为了合伙整体的一员,在法律层面上,对外就必须对之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入伙协议中有特别约定,那么在合伙人内部就按照约定来承担责任。
比如,新入伙人与原合伙人约定只对入伙后的债务负责,然而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
倘若新入伙合伙人已经清偿了入伙前的债务,那么他们有权依据入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那部分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