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察觉到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后,能及时补缴税款,这无疑是一种能减轻自身法律责任的主动行为。
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法里,倘若能够主动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那么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时,便可以将其当作从轻情节来加以考量。
不过,即便已经进行了补缴,税务机关依旧拥有根据实际状况展开调查和实施处罚的权力。
倘若偷税漏税行为已构成犯罪,即便及时补缴,也可能会对量刑情节产生影响。
就好比在逃税罪中,当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并且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是在五年之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那就另当别论了。
总而言之,尽管补缴体现了一种积极的态度,但依然需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后续的监管与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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