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其一,若出现以下情形,就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当董事人数低于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时;董事会觉得有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等等。
在召开之前,要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和时间,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通知给各股东。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有着法定的顺序,通常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临时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必须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才能通过,然而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事项,就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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