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成立与否不能仅以行贿是否被退回作为判断依据。
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讲,它指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行为。
倘若行为人内心存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并且也实施了给予财物的举动,即便之后财物被退回,可行贿行为其实已经完成。
在司法实践里,像行贿后及时把财物收回,且并未导致实质性的危害后果等这类情况,往往会被当作量刑的情节来加以考量。
要是行贿的数额没有达到追诉标准等法定情形,那么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但要是已经满足了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即便财物被退回了,依然有很大可能会被判定为行贿罪。
总之,不能简单地以行贿是否被退回来确定行贿罪是否成立,而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