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上,有具体的立案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二、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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