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不论其份额如何。
2、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3、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而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程出轨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
4、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领取了结婚证),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
但特殊情形下例外:
一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二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处是指印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及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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