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情形。
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范畴内,倘若股东肆意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通过逃避债务的方式,给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带来了极为严重的损害,那么此时股东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例如,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出现混同的现象,就如同将公司的资金挪作私用,或者随意地在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进行资金的划转等。
此外,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如果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亦或是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该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或者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而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等,如果对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存在协助等过错行为,那么他们也极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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