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存在一些会致使其行为无效的情形。
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方面来讲,倘若夫妻中的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此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来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那么这种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就像有这样一个例子,丈夫为了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和朋友串通起来,把夫妻共有的房产以低价卖给了朋友。
另外,夫妻一方在未获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共同共有的重大财产(像房屋、车辆等)进行处分。
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具备善意、以合理价格交易以及完成公示等,那么该处分行为同样无效。
例如,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就擅自把共有的房屋卖给他人,而买家明明知道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单独出售且未经过丈夫同意,同时价格也不合理,这种卖房行为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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