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原则。
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
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这种做法一般会使注册商标长期牌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
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2)注册原则。
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
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
一旦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得了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未经注册的商标知先也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已垢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该已使用的商标取得商标权。
采取商标注册原则,不利于增强企业的商标意识,督促他们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利于商标管理工作。
因而,现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商标注册原则。
采用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并不排除使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意义。
我国《商标法》第18条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这一法律,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之下的使用原则。
(3)混合原则。
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
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虽然没有注册,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
如这种对抗成立,已注册的商标就会被撤销。
如对抗不能成立,商标注册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知识产权中的原始取得一般就是谁先使用谁就可能优先的使用此商标,但前提也是要在合理的注册情况之下才可以进行办理,所以,在进行取得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的情况,从而按照不同的原则来获得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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