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仲裁确实都实行回避制度。
在民事诉讼领域,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倘若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法定情形,就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则有权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障司法公正,避免因审判人员等与案件存在特殊关系而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良影响。
而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若有法定回避情形,像本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情况。
此时,当事人同样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这一系列措施能够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让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更具信任度,从而促进仲裁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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