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需以自身全部财产来对公司债务负责。
但当出现特殊情况时,是可以对股东进行执行的。
比如,若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公司财产又无法清偿债务,那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要是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借此逃避债务,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时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就能够执行股东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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