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之人,若认为需逮捕,需在拘留后的 3 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 1 至 4 日,加上原本的 3 日,总计 7 日。
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要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程序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羁押,同时让侦查机关能在合法合理时间内处理案件。
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说明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若不批准逮捕,或许是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
这一程序平衡了各方利益,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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