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若对被拘留之人认为需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而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流窜作案”意味着跨市、县管辖范围持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至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一般指三次及以上作案;“结伙作案”则是二人及以上共同作案。
这些规定一方面保证了公安机关能有充足时间开展侦查工作,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刑事诉讼活动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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