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又聋又哑的人”指的是那种同时完全丧失了听力以及语言功能的人;而盲人则是双目失明的人。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他们在生理方面有着特殊的缺陷,这很可能会对他们辨认自身行为以及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造成影响。
然而,如果残疾人不是聋哑人或者盲人,仅仅是像肢体残疾等其他类型的残疾,在对其犯罪进行认定和量刑时,并不会因为残疾这一因素就必然减轻处罚,而是会按照正常的犯罪构成以及量刑原则来进行处理。
不过,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个体情况、犯罪情节等多方面的因素,从而作出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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