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察觉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据法律规定把案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去审理。
而管辖权异议呢,是当事人觉得受诉法院或者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于是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认同管辖的看法或主张。
二者的关系紧密,管辖权异议常常会导致移送管辖的出现。
一旦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过审查,要是觉得异议成立,也就是本法院确实没有管辖权,就会作出移送管辖的决定,把案件移送给具备管辖权的法院。
不过呢,移送管辖也可能在没有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发生,就像法院自己察觉到没有管辖权时会主动进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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