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失败后,仲裁庭需迅速作出裁决。
通常情况下,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那一天起,四十五天内会结束整个仲裁程序。
倘若案情较为复杂,需要进行延期处理,只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就可以延期,并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过延长期限不能超过十五天。
要是存在需要进行鉴定等特殊情况,那么鉴定期间是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的。
这些关于期限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仲裁程序能够高效且公正地推进,避免因程序拖沓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仲裁工作能够有序、快速地开展,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有力的时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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