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其中,是法人单位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2.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文本;
3.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花名册;
4.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相关文件或证明。
5.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劳动合同花名册、(变更)劳动合同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及合同文本;
6.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原劳动合同花名册、(续订)劳动合同花名册及合同文本;
二、办理程序:
填写《劳动合同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带齐所需材料,直接办理。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还需出示劳动行政部门的批文。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续订劳动合同 在合同到期之日起提前或推后 30 日内进行登记。解除、终止合同的,在解除、终止后 10 日内进行登记。用人单 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要在 30 日内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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