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撤销仲裁裁决有着明确的法定情形。
依据《仲裁法》,主要涵盖以下情况:其一,若不存在仲裁协议;其二,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其三,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其四,裁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其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能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其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中院在审查时有着特定程序。
当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需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院受理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倘若认定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便应裁定撤销。
然而,倘若只是一些轻微的程序瑕疵,且并未影响实体公正等情形,那么可能就不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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