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领域,当检察院开展审查起诉工作时,倘若察觉到案件事实不够清晰,证据也不够充足,便有权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让其进行补充侦查。
通常来讲,每一次补充侦查的时间跨度为一个月。
而且,检察院最多能够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进程中,能够切实保证案件的事实明晰,证据确凿且充分,从而满足起诉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倘若经过了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依然无法达到起诉的条件,那么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或者对程序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总体上还是遵循着这样的基本框架来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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