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鉴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是按过错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而该认定是带有行政责任性质的认定,因此在根据第76条第一款关于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区别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可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无责任0%。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区别以下情形处理:A、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10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B、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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