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
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
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承担
共同侵权责任的条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知道网络用户在实施直接
侵权行为且对该行为予以帮助。具体知道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已知、明知与应知。已知与明知是有区别的,明知应当是能够证明
行为人明确知道,故意而为;已知是证明行为人已经知道了而已,属于
间接故意;应知是根据具体事实推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