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单位不报销路费就随意辞职是有风险的。
在中国劳动法范畴内,劳动者主动辞职通常有两种情形:其一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与单位达成一致;其二是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要提前 3 天告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后则需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然而,倘若单位不报销路费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单位自身的规章制度(前提是这些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劳动者知晓),并且这种违约或违规行为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法定情形。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 30 天通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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