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若一方存有恶意举债行为,这便牵扯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欠下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时,此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倘若债权人能够证实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倘若遭遇这种情况,另一方需留意收集证据,像债务产生的具体时间以及用途等方面的证据。
通过这些证据来表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而是恶意举债行为。
在离婚诉讼或是债务纠纷诉讼过程中,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主张,要求不承担这部分恶意举债所产生的债务。
这样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无端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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