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老人无法书写自身姓名,却意识清晰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可通过以下途径订立遗嘱:其一为代书遗嘱。
需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同时要有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
接着,其中一位见证人负责代书遗嘱内容,并明确标注立遗嘱的具体年、月、日。
最后,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在遗嘱上郑重签名。
其二是录音录像遗嘱。
遗嘱人在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口述遗嘱内容。
之后进行录音或者录像,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留下自己的姓名或肖像,以及立遗嘱的年、月、日等信息。
其三是公证遗嘱。
遗嘱人可以前往公证机构,在公证员面前以口述等方式表达遗嘱内容,随后由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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