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时,股东的偿还顺序是有规定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通常情况下,股东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会用自身全部财产去对外偿债,股东无需直接偿还公司债务。
然而,要是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自身的有限责任,以此来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那这种情况下,股东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直接承担公司债务,且该股东的债务与公司的其他债务在受偿顺序上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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