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鉴定回避制度在保障鉴定公正性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行政鉴定过程中,当鉴定人员与案件有着法定的利害关系等情况时,就必须回避。
这些法定情形较为明确,像鉴定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又或者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亦或是鉴定人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关系等。
回避的提出方式有两种,既可以由鉴定人主动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
一旦满足回避条件,鉴定人就不能再参与相关的鉴定工作,这样能有效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公正性,避免因利益关系等因素对鉴定结果造成干扰。
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提升行政鉴定的公信力都有着极为关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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