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3、对有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等等。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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