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内,此类情况蕴含着一定风险。
倘若合同主体是总公司,然而盖章却是分公司,那么合同的效力极有可能引发争议。
倘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盖章行为予以追认,那么该合同便可视为总公司的意思体现,从而具备有效性。
但要是总公司不予追认,相对方就可能会遭遇合同无法对总公司产生约束效力的风险。
面对这种情形,倘若相对方期望合同能够有效且对总公司形成约束,就应当要求总公司加盖公章,或者让总公司出具一份对分公司盖章行为予以追认的书面文件。
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切实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同时也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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