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公安机关在拘留某人后,若觉得需对其进行逮捕,需在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要是遇到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一天到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从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的七天内,会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由此可知,在公安机关羁押 30 天后,检察院还有 7 天来作出批捕与否的决定。
倘若超过这 7 天仍未收到消息,那就有可能是检察院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此时公安机关得立刻释放犯罪嫌疑人;当然,也可能是因为案件情况较为复杂等特殊情形,导致仍在处理进程中,尚未得出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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