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损失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主观上有过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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