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里,隐名股东的情形颇为复杂。
其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大多会有代持股协议,然而此协议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从公司层面来讲,在工商登记中被登记为自然人独资股东的是显名股东,他们要对外承担股东的责任。
倘若隐名股东希望变为显名股东,那就必须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即便这是独资公司,在形式上也得遵循相关规定),同时还得有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像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等。
并且,在公司的经营历程中,倘若出现债务等状况,显名股东得先在外部承担责任,之后才能依据代持股协议向隐名股东进行追偿。
隐名股东的权益保障的确比较复杂,所以在处理代持股相关事务时必须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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