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
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规定“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该解释突破了传统 “谁主张
谁举证”的
证据规则,则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擅
自离开工作岗位后应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因此.
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程度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根据部门规章,这一司法原则对正确处理所有类型的
劳动争议都应适用.另外.” 根据上述
劳动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在
劳动者不来公司上班的时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用人单位应就其有关职工“擅自离职”的主张进行举证,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部门规章、劳动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的,用人单位应当就自己遵守了这些规定的事实承担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