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任职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肯定是要偿还的。
从债的相对性原理来讲,股东的个人债务理应由股东个人来承担,和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没有直接的关系。
只要股东是成年人并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应该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
然而,如果股东把个人债务和公司债务混淆在一起,就像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以此来逃避债务,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那么这种情况下,股东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但需要明确的是,这只是针对公司债务的情况,并不会改变股东个人债务需要自己偿还的这个基本事实。
也就是说,股东不能因为公司的某些情况而逃避自己个人债务的偿还责任,在个人债务方面,还是要按照规定自行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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