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据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9月15日起,在申请商标要注意,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必须打字或者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申请人可以直接在相应的申请书式上输入相关内容,然后用70g的a4(210mm×297mm)纸张打印。如果一份申请书式是两页,请用正反面打印。
4、由于申请书式是固定格式,请不要随意改变或改动申请书式的格式或位置。如果申请人改变或改动申请书式的格式或位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5、申请人的名称应与所提交证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企业的,申请人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的地址一致,但如果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实际住所地址。
6、《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应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八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7、未委托代理组织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所谓的“代理组织”是指在商标局备案的组织。
8、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的章戳。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申请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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