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里,财产保全具备一定的优先受偿特性。
从实际情况来看,那些拥有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通常在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分配时占据相对优势地位。
倘若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足额清偿所有债务,当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权,便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而率先进行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参与分配过程中,法院会在分配方案中充分考虑其保全的相关情况。
不过呢,要是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且出现破产情形,财产保全并不一定会带来优先分配权。
这种情况下,就得依照破产程序,让所有债权按照法定顺序来进行清偿。
总之,财产保全在大多时候的执行分配中具有一定优先性,但具体情况还得结合被执行人的主体性质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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