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隐名股东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倘若公司背负债务,而隐名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借此逃避债务,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依据《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便可要求隐名股东为公司债务负责。
此外,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代持股协议,致使公司登记事项出现瑕疵,进而损害到第三人利益,隐名股东也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正常的商业运作里,倘若隐名股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自身义务,通常是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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