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公司利益,且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便可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制度的设立,一方面能保护公司利益免受内部人员的不当侵害,另一方面也是对小股东权益的一种保障。
股东提起代位诉讼需满足特定的持股比例和持续持股时间等条件,这些具体条件在不同的公司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在《公司法》里都有明确的规定。
它充分体现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制衡原则,对维护公司治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能促使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依法行事,保障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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