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伤退休职工出现旧病复发的情况时,务必以《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为首要依据来进行处理。
一旦旧病复发并经确认需要接受治疗,其依旧有资格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可以前往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倘若情况紧急,还能够先在就近的医疗机构实施急救。
凡是治疗工伤所耗费的费用,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都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
在旧病复发期间,若职工需要暂停工作去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本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有任何改变,并且由所在单位按月进行支付。
倘若所在单位没有依法履行这些义务,工伤退休职工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