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需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那一天起,在四十五天内完成裁决。
倘若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延期,只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便可延期,并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过延长期限不能超过十五天。
而对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仲裁裁决要在仲裁庭组成之后的四个月内作出(这里不包含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时间)。
要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上报给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是可以适当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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