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债权是可以追加股东的。
当股东出现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借此逃避债务,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之时,就像股东与公司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以及人员混同等),那么债权人便可依据《公司法》里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向股东请求让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某种层面来说,这其实就是将股东追加为偿债的主体。
此外,倘若公司在未依法进行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同样可以主张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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