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着实较为繁杂。
建设单位首先得提出用地申请,同时拟定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以及供地方案等一系列相关方案。
接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起对这些方案的审查工作。
倘若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情况,就需要先经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同意,之后再逐级上报给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去审批。
这里要注意,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得由国务院来批准;而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则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批准。
审批通过之后,还需要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补偿等。
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土地权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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