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动产质押,就是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的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然后把这个动产当作债权的担保。
要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了,债权人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把这个动产折价,或者把它拿去拍卖、变卖,用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权利质押,是以那些可以转让的权利作为标的物的质押,像汇票、支票、本票之类的都属于。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要是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去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把这个财产留置下来,然后用这个财产折价,或者把它拍卖、变卖,用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些担保方式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等方面,那可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能让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时候,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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