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就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在之前侦查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案件里的部分事实情况再去做进一步的调查,把证据给补充完整的一种诉讼活动。
而退回补充侦查,是在审查起诉这个阶段,人民检察院把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或者自己来进行补充侦查。
这种情况主要是用在事实不太清楚、证据不够充足的案件上。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一样,补充侦查既可以由公安机关来做,也可以由检察院来做,但是退回补充侦查就只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才会实施。
退回补充侦查更突出的是案件得回到原来的侦查机关去,好好地再侦查一番,把证据这些都完善好,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让处理更公正。
一般来说,退回补充侦查最多就两次,每次补充侦查完之后,如果人民检察院还是觉得证据不够,不符合起诉的条件,那就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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